一法律所律师亲办案例
法庭明理 不再孤寂
来源:一法律所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07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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汪老太共生育了五个子女,今年已经86岁高龄。可谓子孙满堂,本应尽享天伦之乐,却为何将子女悉数告到了法庭?


艰辛不幸的人生

在五个子女出生前后,当时国家正处于大跃进、人民公社化、三年自然灾害等困难时期,坚信多子多福的汪老太和丈夫含辛茹苦度过了那些艰难岁月,丈夫年轻时就体弱做不了什么体力活儿,为了生活汪老太靠拉煤打小工维持全家人的生活,甚至还多次卖血来贴补家用。汪老太夫妇都是文盲,子女虽然读了书却都没有出息成文化人,虽然都成家独立也有了自己的子女,但家里生活条件的改善有限。汪老太很要强,坚持自食其力,百般疼爱照顾多病的丈夫。20年前,丈夫最终还是因病扔下汪老太辞世走了,汪老太很受打击,自此变得像祥林嫂一样嘴碎,有人没人总是不停地说,脾气也变得很暴躁。可能是觉得自己身体还可以吧,仍然一个人独自生活。10年前年仅44岁的小儿子也不幸去逝了,汪老太精神更受打击,身体情况也大不如从前,连上下楼都困难,只能雇佣小时工作家务。

与子女关系的危机

可能是失去配偶和儿子的打击吧,也可能是认为自己为子女付出太多了的缘故吧,只要见面,汪老太对子女的责怪是越来越多,子女们常常因不堪母亲责骂而不欢而散,儿媳、姑爷也都不能幸免。

时间一长,子女渐渐与汪老太疏远了,子女间因赡养老人问题也发生了多次冲突。最后发展到谁也不来看老人,也不付赡养费了。身体越不好,汪老太越感到孤独、越感到无助。亲戚朋友为此多次出面说和,效果甚微,似乎关系还越变越坏。居委会也多次出面做子女工作,一点成效都不见。

不得已对簿公堂

虽然汪老太现在生活还能自理,但几次得病把积蓄花的精光,仅靠低保已不能维持日常生活支出。而其儿女拒不承担汪老太的赡养费,不得已,汪老太将四个儿女告上法院。汪老太的诉讼主张是,要求每名子女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。

法律援助中心为汪老太指定了一名法律援助律师免费代理其诉讼。代理律师认真负责,不仅多次仔细聆听了汪老太的诉苦,还给每位子女打电话了解实际情况和对被起诉的态度。代理律师本着家和万事兴的理念,一心促成汪老太的家庭和解。接案后,因汪老太腿有毛病,走路不方便,就多次到其家中和汪老太拉家常,了解了汪老太与其子女的矛盾产生根源。并在庭前与法官达成了一致,使开庭时间有了充分的保障。在法庭上,法官让每位子女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,汪老太在律师的庭前指引下反省了自己,客观地表述了矛盾纷争的原委与诉求。律师准确地分析了汪老太家庭矛盾产生的原因和各自的痛苦,原、被告双方都流着眼泪不断地点头认同,随后律师阐述了法律的相关规定,明确了子女的尽孝也是应尽的法律义务……最后汪老太和子女都主动表示愿意调解结案。

家庭矛盾终化解

法庭提供了一个威严庄重的场所,律师为了汪老太家庭矛盾的化解煞费了苦心。汪老太与子女在法院都彻底打开了心扉,精神上得到了充分的洗涤,都决心以后善对家庭。法院依法出具了调解书,汪老太自己承担已缴纳了的诉讼费,四个子女每人每月按时将500元赡养费打入汪老太账户,四个子女还承诺分担实际发生的医药费,定期看望老人,汪老太失能后将得到轮流照顾。生效的调解书使汪老太的权益保护远超过了自己当初的诉求。


【律师点评】

我国《婚姻法》第21条规定:“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;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。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,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”。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11条规定:“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。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”。第15条规定:“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,拒绝履行赡养义务。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,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”。第12条规定:“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”。

可见,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,在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时不仅不能附任何条件,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。为患病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,使老年人老有所医、病有所治,是赡养人应履行的赡养义务之一。拒绝为患病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,是赡养人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一种表现;患病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的权利。

赡养父母与中华民族尊老、敬老的传统相符,也是当前和谐社会大力提倡的道德风尚。父母为子女操劳一生,几十年的勤奋工作、劳动、养育儿女的艰辛,当他们步入老年时,理应受到儿女的孝敬和照顾,使老人始终感到自己生活在和睦、温暖和舒适的氛围之中。当有一天,你突然发现父母的脚步不再灵便,容易忘记事情,父母已经老了,需要我们照顾,趁他们还健在,多尽尽孝心吧,别再留下“子欲养而亲不在”的遗憾,或许你们今天的行为就是你们子女明天的行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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